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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申請自115年10月15日至10月23日 17點止,逾時不候,詳如說明,請 查照。

學務處公告

主旨:115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申請自115年10月15日至10月23日 17點止,逾時不候,詳如說明,請 查照。

※申請對象:

本校日間部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公費生及非本國籍學生。符合前項者,同時符合以下經濟不利身分及成績優異條件:

  • 經濟不利身分(二擇一):
  • 114學年度第2學期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含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原住民學生。
  • 114學年度具以下資格之一: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家庭突遭變故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或是經由審查委員會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者。
  • 成績優異:
  • 前一學年度每學期學業成績皆為班級排名前20%。
  • 前一學年度每學期操性成績須達85分(含)以上,且功過相抵後,未受申誡(含)以上處分者。

※名額及金額

名額:依教育部每學年公告之名額為準(本學年度A類7名、B類7名)。

金額:

  • A類:符合學雜費減免資格且成績優異者,每月8000元。
  • B類:符合不利處境助學資格、家庭突遭變故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或是經由審查委員會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且成績優異者,每月1萬元。

※審核標準

前一學年度有表現績優證明者,依證明數點數多者優先錄取,如遇優先錄取人數超過核發名額,以申請者學業成績平均班級排名百分比低者為優先;如再遇同級,則依操行成績平均高者為錄取順序。證明數點數計算:

  • 校外志工服務:服務1天(8小時)算1點,未滿1天不予計算。
  • 校外專業證照:每張證照算1點。

若具有表現績優證明申請人數低於錄取名額,剩餘名額則以申請者學業成績平均班排名百分比低者為優先;如再遇同級,則依操行成績平均高者為錄取順序。

※申請程序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請於期限內繳交下列各項資料:

  • 申請表1 份。
  • 前一學年度全學年學業成績單1份(含學年學業成績平均班排名百分比)。
  • 歷年獎懲紀錄1份。
  • 申請資格為家庭突遭變故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及經由審查委員會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者,應檢附導師意見表,有其他證明文件亦可檢附。
  • 前一學年度表現績優證明影本1份(如校外志工服務及校外專業證照等證明)。

※核撥方式及限制

經公告獲獎名單後,原則上按月匯款至獲獎人帳戶。

如發給期間,學生有休學、退學、轉學或受申誡(含)以上處分者,自事實發生次月起終止發放;當屆畢業生原則上發放至隔年6月底止。

已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獎學金或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者,不得重複領取本獎學金;校內及民間獎學金不在此限。

如學生已領取政府發給助學金性質補助或領取附有服務義務獎學金性質補助,仍為符合本獎學金發給對象。

若須導師填寫導師意見表,請務必於申請期限截止前預留足夠時間給導師填寫。

「教育部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計畫115年9月https://ws.moe.edu.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S9yZWxmaWxlLzc4MzEvMTA3MjU1LzFmODRjNmZhLTBjOWUtNGJhOS04ZjQzLTk0N2UxZjczOGVjOC5wZGY%3D&n=5pWZ6IKy6YOoMTE15a245bm05bqm5riF5a%2BS5YSq56eA5a2455Sf5Yu15a24542O5a246YeR6KiI55WrLnBkZg%3D%3D&ic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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