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境辦理
法源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110/07/27修正)
申請單次入境許可證
新進陸生同學收到本校錄取通之後,請於規定期限內以EMS(全球郵政特快專遞)、DHL等郵寄下列表件至本校生活輔導組,由本校代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辦理完畢本校將隨即以電子郵件傳送給陸生同學,以便同學至戶籍所在地續辦入台審批作業。
應備文件:
1.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陸生就學專用) (下載後雙面列印,貼妥照片【須符合規格】並簽名;除寄出紙本外,需另以電子郵件寄出電子檔予生輔組承辦人,申請書電子檔請以繁體中文輸入,英文姓名需同"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所載)。
照片規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2.本校發給之錄取通知影本。
3.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影本。
4.委託學校代為申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委託書(陸生專用)。
5.保證書(陸生專用)。
6.證照費新臺幣600元
※上述表格及填寫範例,請至陸生聯招會網站:(https://rusen.stust.edu.tw/cpx/index.html)「考生專區-學士班」點選「下載專區」下載。
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初次入臺者~
應於入境後2個月內至移民署台北市服務站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應備文件:
1.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公函。
3.大陸地區旅行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4.經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之國內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復學之陸生於就學期間已出具者,及前一學制畢業離境,於當年度來臺就讀下一學制者,無需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5.繳回原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6.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7.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
在臺畢業後,繼續升學並已完成註冊者~
需由本校代辦換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免再至醫院做健康檢查,但需參加本校衛保組所辦之新生健康檢查)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延期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停留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2年,停留期間屆滿前須申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2年。已逾修業年限(博士班5年、碩士班3年、學士班4年;學士班修業期限經依法延長者,於修業期限屆滿後)者,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個月。
應於許可停留期間屆滿前3個月內,至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辦理。
應備文件:
1.填寫入出境許可證延期/加簽/換發申請書。
2.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3.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公函正本。
4.大陸地區旅行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5.若所持為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繳回原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6.費用: 新臺幣300元。
◎如所持大陸地區旅行證件所餘效期不足1個月者,得不予許可延期。
休、退學出境
應於生效之翌日起10日內,至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單次出境證,並需於核證後10日內離境。
應備文件:
1.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照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繳回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4.休(退)學證明。
5.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6.費用:新臺幣300元。
***休、退學或畢業後再入臺,須以觀光簽證入臺。
畢業出境
應於畢業生效之翌日起10日內備齊下列文件,至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單次出境證,並需於畢業後1個月內離境。
{ 若畢業後繼續就讀新學制,需請註冊組於通報時註記繼續在台就學,離境不需辦單次出境證,並需與新學校聯絡,請新學校代辦換發多次入出境證 }
應備文件:
1.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照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繳回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4.畢業證明。
5.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6.費用:新臺幣300元。
家屬來臺探親之申請:
限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不含兄弟姐妹)。
◆停留期限:停留期間1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但陸生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為1個月。
◆應備文件:
1.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2.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3.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4. 經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公證書~
經海基會查證、驗證之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證明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同行照料者應檢附與申請人之間經海基會查證、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但若查無,仍應依通知補件。)
5.被探人之入出境許可證影本(附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6.保證書。
7.委託書(被探人親自送件者,不需委託書)。
8.證照費新臺幣600元。
◆申請方式: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至移民署申請。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至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館處者,得至移民署申請。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至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
~~以上各項規定如有變更,以業管單位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