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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96.4.11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1條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政府照顧學生,發揮社會救助
   之功能,並謀求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上之
   損失,依據大學法第34條規定訂定本校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

第2條 本校具有學籍之學生(含實習學生及實習教師)均應參加本校學生團體保
   險。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學生得自由參加。

第3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以致死亡、殘廢或因
   傷病需要治療者(疾病治療不含門診),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第4條 辦理方式:

一、本保險由本校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招標,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
  機構。

二、本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受益人,若被保險
  人身故則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三、保險公司若於承保期間服務優良,無違約或拒不理賠等重大事故發
  生,得依原合約規範續約1次。

第5條 保險金額依當年度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書所訂保險金額為準。

第6條 保險費:

一、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依當年度與承保公司訂定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費繳納扣除依教育部規定補助金額外,其餘由被保險人分2次
  繳交,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自由參加之學生於開學後1個月內依
  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通知繳費辦理。

三、除低收入戶學生、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重度、極重度身心
  障礙人士之子女及原住民籍學生(不含公費生)等6種身份學生全
       額補助保險費外,其餘學生每年每人補助100元整。

第7條 詳細保險內容以當年簽約保單內容為準。

第8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財政部核定保險單之保險條款及有關保險法令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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