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者請於114/10/7(二)前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交至學務處生輔組呂先生.
申請資格:
1.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其前一學期在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空中進修學院。
(二)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2.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需繳交資料: 1.申請書 2.前一學期成績單 3.獎懲證明(獎懲證明可至生輔組申請)
註:
1.本助學金申請必須具有低收入戶身分,學生同時具有其他身分者,如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等,身分僅能採計一項,故僅能採計低收入戶,並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申請學雜費減免,不可用其他身分同時申請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如有違者,繳回本助學金。
2.原住民學生同時具有低收入戶雙重身分者,國中小學生不可以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高中職以上學生,不可再申請生活補助費、住宿津貼、伙食津貼等補助。
3.新住民學生同時具有低收入戶雙重身分者,如下學期申請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將不予核准。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辦法請參照: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