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僑生助學金~~(即日起至9月30日)~~學校彙辦
申請資格: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之家境清寒僑生。(不含研究生及延修生)
(二)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操行平均 80 分以上。
(三)未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者。
檢附文件:
(一)一年級僑生: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清寒僑生助學金評分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清寒僑生助學金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證明。
(三)所提清寒相關證明,需就「清寒僑生助學金評分表」所列各項目,依實際情形提出醫院診療證明、就學兄弟姊妹在學證明,及清寒證明等;清寒證明之內容應敘明家人是否工作(含自營)、房屋是否自有(是否需貸款、需租屋或借宿)。
(四)家長在台設籍者,其上年度經核定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五)轉學僑生應檢具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肆(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規定之成績證明。
PS.成績證明~請行政大樓2樓出納組投幣機台即可獲得成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