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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對象

  • 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具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曾設有戶籍男子。
  • 例:95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114年期間,「兵役年齡」皆為19歲。

使用說明

  • 通知單有效使用期限:於表單核准期限內出境(1個月內多次有效、僑民役男為1個月內單次有效)。
  • 出境期限:每次出境停留最長不得逾4個月。(例:114.1.1出境,應114.5.1入境,如114.5.2入境即逾期。)
  • 出入境日期以移民署通報之通關時間為準。
  • 核准通知單產生後,無法取消或變更,若您欲重新申請,須俟核准通知單有效使用期限到期日之前3日,始可重新申請。(例:核准通知單有效使用期限是2025年7月15日(含)前,則可在7月12日重新申請。)
  • 所填資料經電腦查對檔案資料,無兵役管制者立即回覆。
  • 役男出境應注意護照效期,是否為6個月以上,以維護您出國權益。
  • 建議使用Edge 131.0、Firefox 133.0、Google Chrome 131.0、Safari 17.0以上版本瀏覽器。
  • 出境就學役男,未備妥在學證明等相關文件,無法向移民署申請出境就學,或19歲後尚未申報兵籍調查之役男於本系統申請短期出境者, 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可利用役男填寫之電話(室內或行動)聯絡役男,通知渠等辦理出境就學身分變更及兵籍調查事宜。
  • 僑民役男如未從僑居地返國、證明文件未備齊等因素,其身分視同一般役男,如無下列無法受理情形,得使用本系統申請出境,每次不得逾4個月。逾期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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