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園霸凌防制要點
106.12.27本校第14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10.25本校第21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之需要,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特訂定本校校園霸凌防制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要點之用詞定義:
(一)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四)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五)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六)第四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 通報權責:
-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學務處校安組通報,其通報教育部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 依前款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 校園防制機制:
- 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 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 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 校園安全規劃:
- 為防制校園霸凌,準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定期檢視(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並將校園霸凌防制納入校園安全規劃。
- 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組成及任務詳如第六點。
- 本校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職員工代表或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
- 全面加強學校師生對校園霸凌防治與權利義務之認知。各級教師應主動參與學校各種防制校園霸凌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
- 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 本校因應小組組成如下:
- 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學生代表,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為行政單位代表。因應小組成員工作職掌如附件一。
- 受調查人為校長時,由教育部組成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負責處理校長對學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 校園霸凌防制之相關作法:
校園各單位應以預防為原則,分別採取下列防制機制及措施,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 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相關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督導建構友善校園環境。
- 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 將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並適時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教育。
- 結合學生社團及相關單位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深化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 辦理教師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 每學期藉由推動「友善校園週」,規劃辦理以反霸凌、反毒等為主軸的相關系列宣教活動。
- 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及處理程序:(附件三)
(一)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上述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本校檢舉之。本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二)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申請調查表如附件二)
(三)前款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四)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經初步了解非調查學校時,知悉疑似霸凌事件時,於依規定通報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五)本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六)本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要點所規定之事項。
2.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本款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前款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七)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五款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八)本校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本要點調查處理。
(九)本校於接獲第五款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除有第六款所訂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
(十)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十一)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二)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十三)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款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十四)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證人,應配合本校調查程序及處置。本校於調查前款事項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十五)本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十六)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十七)本校應於接獲前款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處理,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 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本校將第八條點第十七款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二)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前款申復以一次為限,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1.本校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審議小組應包括防制校園霸凌領域之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3.原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由本校重為決定。
7.前目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款規定撤回申復。
(四)當事人對於本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得依教師法、各級學校學生申訴或相關規定提起申訴。
(五)校長對學生之霸凌事件,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準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3條至第27條有關受理、調查及救濟等程序,進行事件處理。
- 輔導及協助程序:
(一)為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本校得為下列處置,並報教育部備查: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教學或工作,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3.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5.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當事人非屬本校之教職員工生時,本校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前二款必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
(四)本校完成調查後,確認校園霸凌事件成立時,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當事人改善。前述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管教措施、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五)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其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其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六)本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事件成因,檢討本校相關環境、教育措施及輔導資源,立即進行改善。
(七)前三款輔導,本校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八)本校執行輔導工作之人員,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必要時,曾參與調查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迴避同一事件輔導工作。
(九)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學校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 隱私之保密:
- 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行為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 學校就當事人、申請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 依上述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 記載有申請人、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申請人、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 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 學務單位及人事室應將本規定之校園防制機制相關內容,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
- 本校校長、教職員工生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防制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懲戒或懲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章則辦理。
- 本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教育部。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附件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分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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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組成代表 |
工作職掌 |
召集人 |
副校長 |
督導防制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之全般事務 |
委員 |
主任秘書 |
督導校園霸凌事件媒體溝通與對外新聞發言等事宜。 |
委員 |
學務長 |
協助召集人協調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之全般事務,及相關事項之研議,並依小組決議及主任委員指(裁)事項、協調管制相關事宜。 |
委員 | 學務處專門委員 | 襄助學務長協調校園霸凌事件,並對校園霸凌事件提供諮詢與建議。 |
委員 |
所屬學院院長 |
對校園霸凌事件提供諮詢與建議 |
委員 |
生輔組組長 |
對校園霸凌事件提供諮詢與建議 |
委員 (兼執行秘書) |
校安組組長 |
統籌有關校園霸凌相關事項研議,並執行小組決議及主任委員指(裁)事項、協調、管制及執行等相關事宜 |
委員 |
諮商心理師 |
對校園霸凌事件提供諮詢與建議 |
委員 | 家長代表 |
對校園霸凌事件提供諮詢與建議 |
委員 | 學者專家 |
對校園霸凌事件提供諮詢與建議 |
委員 |
學生代表 |
對校園霸凌事件提供諮詢與建議 |
委員 | 人事室主任 |
對校園霸凌事件提供諮詢與建議(案件當事人身分為教職員時) |
委員 | 具有霸凌防制專業輔導人員、性平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警政人員、衛生福利等 | 提供諮詢與建議(得視需求邀請參加) |
幹事 |
校安組承辦人員 |
負責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資料彙整、籌備小組開會與防制校園霸凌執行相關事宜。 |
備註說明: (一)依霸凌案件行為人或被行為人之系(所)主管、班級導師及系(所)輔導員,得列席參與防制校園 霸凌因應小組會議,但不具投票權。 (二)幹事不具投票權。 |
【友善校園宣導】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即將啟用
發佈日期: 2022-08-11
【友善校園宣導】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即將啟用
友善校園無界限,陪你勇敢,不再旁觀,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自 111年 8月30日正式啟用,24小時專人接聽,提供諮詢及通報管道,1953 carry你。
相關資訊可查詢: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 (moe.edu.tw)
教育部,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