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在籍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
申訴人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逾期則不予受理。
學生申訴,應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並檢附下列相關資料送學生事務處或學生申訴信箱。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系別、班級、學號、住居住址、聯絡電話。
二、原措施之主管單位。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希望獲得之補救。
五、提起申訴之日期。
六、佐證證據。 多數人共同申訴時,應由申訴人選出代表人,並檢附代表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