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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2-2「臺南市原住民學生及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受理申請

凡符合資格者請於113年3月19日(星期二)前,檢附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原住民學生】   

一、申請資格:設籍臺南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不包括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一)學業成績:學期修習學分達十六學分,且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 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取得中高級以上考試認證。

  1.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二、獎助金額:每學期十名,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 

一、申請資格:設籍臺南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且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資料經戶政事務所註記熟記事者。(不包括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一)學業成績: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 參加台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平埔族群語言相關競賽活動,獲頒獎狀或領有成績優異證明文件。
  2.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1. 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二、獎助金額:每學期五名,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相關申請須知及申請表件,詳見附件或官網查詢。https://web.tainan.gov.tw/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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