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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校各單位、社團及系學會辦理有關兒少參與之營隊活動,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訂之各項權利,並參酌相關原則妥適規劃,不得提供兒少學生酒精性飲品,並應落實兒少休息權。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1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6953號函辦理及本部113年8月27日臺教學(二)字第1130083089號函諒達。
二、本案前請各校辦理有兒少參與之營隊活動,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訂之各項權利,並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所定原則妥適規劃;另該注意事項第2點第5項所稱業者,涵蓋提供營隊之各級學校:

(一)禁止強迫原則:學生應依其意願自由參加;未成年者,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書面同意。

(二)確保安全原則:學校應綜合考量各項因素進行妥適規劃,確保學生活動安全。

(三)受益者付費原則:學校得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收取費用。

(四)經費透明原則:學校因活動需要收取費用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資訊揭露公開原則:學校於辦理課外活動前,應主動公開課外活動之計畫內容的重要事項。

(六)適性發展原則:營隊活動課程應以學生多元展能及適性學習進行規劃。

三、國教署於113年10月7日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協助事項諮詢會議」,委員於會中表達大學系所主辦之營隊(如:模擬聯合國)及學生自辦之志願服務營等時,常見爭議樣態包含:提供酒精性飲品、活動時間不符合作息等。爰請貴校協助加強落實宣導,辦理有兒少參加之各項活動,應注意活動規劃符合兒童權益保障,並不得提供兒少學生酒精性飲品並落實兒少休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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