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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社團博覽會動態表演 (點我觀看)

 

各社團相關粉專、IG、網頁連結

自治性社團

語文與創作學系系學會

教育學系系學會

心理與諮商學系系學會

數學暨資訊教育學系系學會

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系學會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系學會

資訊科學學系系學會

幼兒與家庭教育學系系學會

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系學會

特殊教育學系系學會

自然教育學系系學會

學術、學藝性社團

原緣社

資訊研究社

禪心領袖社

聖經真理研究社

信望愛社

福智青年社

生命品格研究社

NTUE詞曲創作社

辯論社

藍天攝影社

動畫漫畫研究社

采芝書法社

蘆葦創意西畫社

莫奇桌遊社

古箏研究社

餘韻吉他社

迴聲管樂社

耕古國樂社

熱門音樂社

影像製作社

Ios club

服務性社團

慈愛社

巴魯巴美育工作隊

芝山教育文化服務團

關懷臺灣志工隊

國北小泰陽

高雄屏東校友會

樂齡服務社

I Power

體能性社團

棒球社

劍鐸國術社

簡兮熱舞社

直排輪社

滑板社

綜合性社團

康樂研習社

其他學生組織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學生會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畢業生聯合會 (IG) (FB)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芝山親善大使校隊 (IG) (FB)

 

 

學生自治組織相關法規

yes大學法第 33 條
          1.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2.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3.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4.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5.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yes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
          1.學生會依本法(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2.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yes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 111.6.24

yes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學生自治組織對外不得發起勸募宣導

yes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學生會、系學會Q&A(網站最下方)

 

社團活動辦理相關法規

yes教育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1101214修正發布第7點附表2)

 

 

 

 

 

 

 

 

 

 

 

yes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校院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徵免娛樂稅規定

    1.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2.惟各校學生團體辦理娛樂稅法第2條所揭示之娛樂活動,仍應依同法第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有售票行為)或報備(無售票行為),以免受罰。
    3.另因娛樂稅係屬地方稅收,相關申報辦法請逕洽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

yes辦理高中營隊或活動應避免涉及高額收費、過度渲染可納入高中學習歷程或有助於未來升學等有違招生倫理情形

教育部來函錯誤樣態

辦理之營隊、研習或相關活動如有涉及學習歷程或升學準備不得收費,亦不可授予參與證明;如有涉及學習歷程之準備或充實之營隊、研習活動且收取費用者,應立即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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