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校各單位、社團及系學會辦理有關兒少參與之營隊活動,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訂之各項權利,並參酌相關原則妥適規劃。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8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4684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辦理有關兒少參與之營隊活動,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訂之各項權利,並得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所定原則妥適規劃,例如:
(一)禁止強迫原則:學生應依其意願自由參加;未成年者,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書面同意。
(二)確保安全原則:學校應綜合考量各項因素進行妥適規劃,確保學生活動安全。
(三)受益者付費原則:學校得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收取費用。
(四)經費透明原則:學校因活動需要收取費用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資訊揭露公開原則:學校於辦理課外活動前,應主動公開課外活動之計畫內容的重要事項。
(六)適性發展原則:營隊活動課程應以學生多元展能及適性學習進行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