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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及榮譽卡驗證功能更新,志工須持新平台製發榮譽卡,方可使用驗證功能,並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優惠場所配合辦理。

  1.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略以:「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2. 本市新志工管理整合平台於113年6月3日上線供本市志工使用,舊平台關閉且驗證功能失效,志工須持新平台製發榮譽卡,方可使用驗證功能,新紙本榮譽卡驗證畫面詳如附件。
  3. 若志願服務榮譽卡優惠場所遇志工持該市榮譽卡驗證無效,請先確認志工是否獲知上開更新訊息,若志工未獲通知,請惠允志工享有優惠,或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謝先生,電話:02-2720-8889分機1633)或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電話:02-2302-3993)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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