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性社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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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與創作學系系學會 |
教育學系系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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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學藝性社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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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研究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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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沙龍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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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韻吉他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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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性社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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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魯巴美育工作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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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臺灣志工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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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能性社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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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鐸國術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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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性社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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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學生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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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學生會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大學法第 33 條
1.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2.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3.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4.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5.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
1.學生會依本法(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2.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 111.6.24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學生會、系學會Q&A(網站最下方)
社團活動辦理相關法規
教育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1101214修正發布第7點附表2)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校院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徵免娛樂稅規定
1.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2.惟各校學生團體辦理娛樂稅法第2條所揭示之娛樂活動,仍應依同法第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有售票行為)或報備(無售票行為),以免受罰。
3.另因娛樂稅係屬地方稅收,相關申報辦法請逕洽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
辦理高中營隊或活動應避免涉及高額收費、過度渲染可納入高中學習歷程或有助於未來升學等有違招生倫理情形
辦理之營隊、研習或相關活動如有涉及學習歷程或升學準備不得收費,亦不可授予參與證明;如有涉及學習歷程之準備或充實之營隊、研習活動且收取費用者,應立即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