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標準作業流程
學生申訴標準作業流程

學生申訴標準作業流程如下:

【學生(申訴人)】向【承辦人】提出申訴→【承辦人】知會原處分單位說明→【委員】進行程序小組審查討論→ 同意受理(若不予受理,則撰寫評議決定書,簽請校長核定,寄送評議決定書申訴人)→ 召開申評會審議→ 申訴有理(若申訴無理,則撰寫評議決定書,簽請校長核定,寄送評議決定書申訴人)→撰寫評議決定書→評議決定書送會原處分單位→ 無意見(若窒礙難行,七日內敘明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申評會,若有理由,召開申評會審議;若無理由,簽請校長核定,寄送評議決定書申訴人)→ 簽請校長核定→ 寄送評議決定書申訴人。

辦理時間及注意事項如下:

  1. 學生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應於收到相關懲處、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2. 學校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
  3. 申訴人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