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標準作業流程如下:
【學生(申訴人)】向【承辦人】提出申訴→【承辦人】知會原處分單位說明→【委員】進行程序小組審查討論→ 同意受理(若不予受理,則撰寫評議決定書,簽請校長核定,寄送評議決定書申訴人)→ 召開申評會審議→ 申訴有理(若申訴無理,則撰寫評議決定書,簽請校長核定,寄送評議決定書申訴人)→撰寫評議決定書→評議決定書送會原處分單位→ 無意見(若窒礙難行,七日內敘明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申評會,若有理由,召開申評會審議;若無理由,簽請校長核定,寄送評議決定書申訴人)→ 簽請校長核定→ 寄送評議決定書申訴人。
辦理時間及注意事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