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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113學年度全職實習心理師招募計畫(二招)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113學年度

全 職 實 習 心 理 師 招 募 計 畫(二招)

一、招收對象

    對諮商專業及心理衛生推廣工作抱持高度熱誠,富含創意思考且勇於自我挑戰者。招收2名。

二、申請資格

    國內心理學、諮商輔導研究所碩、博士班,曾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團體諮商、心理衡鑑等諮商輔導相關課程十八學分以上,並有諮商實務課程實習者。如有相關領域實務工作或服務經驗者優先考慮。

三、實習期間

    自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為期一學年。配合本校上班時間08:30-18:00,每週四天。

四、實習內容

  1. 諮商行政實習:對於實習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內業務全面學習(由專任心理師帶領,上下學期交換實習內容),除一般行政庶務外,將諮商專業帶入行政工作,包含溝通技巧、協調能力與適應力等。
  2. 初談工作:瞭解並熟悉初談制度、內涵,參與初談輪值工作(每週約3小時)。
  3. 個別諮商:依排定值班時間進行個別諮商(每週約6小時),結案需填寫回饋表,機構可依實習心理師實際狀況調整排案量。
  4. 團體諮商/工作坊/小組諮詢:上學期以實習心理師合作帶領工作坊或團體觀察員為主;下學期獨自帶領工作坊或連續性團體。
  5. 心理測驗:協助個別或班級之測驗實施、解釋或評量。
  6. 心理衛生教育推廣:如大型講座、班級座談、心衛活動、衛教宣傳、主題輔導週等活動設計與執行。
  7. 義工組織與訓練:協助義工訓練計畫。
  8. 其他:協助處理危機個案、高關懷學生追蹤輔導、個案追蹤輔導與管理,及其他與專業相關之行政工作。

五、實習督導與訓練

  1. 職前訓練:機構於實習初期安排職前訓練,包含大學輔導中心之學校系統運作、危機處遇訓練、初談知能訓練與心理衛生活動行銷與執行企劃等。
  2. 個別諮商督導:每週1小時個別諮商督導。
  3. 團體諮商督導:工作坊前後各1次督導;連續性團體每週1次督導。
  4. 行政督導:由專任心理師擔任督導,每週至少1小時。
  5. 個案會議:參與機構內特殊或危機個案討論會議。
  6. 行政會議:參與機構內例行性工作會議。
  7. 個案研討會:參與針對危機個案需要舉辦之個案研討會。

六、相關權利與義務

  1. 實習心理師應參與機構主辦之諮商工作會議、個案研討會及相關專業研習活動,前述「職前訓練」請務必全程參與
  2. 實習紀錄與工作報告:按時完成相關紀錄(個諮、團諮與初談紀錄),以及期末實習報告。
  3. 實習期間,實習心理師如有請假需求,以不影響機構運作為前提。
  4. 應遵守機構倫理、諮商專業倫理,若違反倫理,機構有權調整、終止實習內容與相關權益。
  5. 實習結束完成各項要求者,機構始提供實習時數證明及評分。
  6. 不定期提供「活動講師鐘點費」。

七、實習申請程序

  1. 提出申請:郵寄紙本個人履歷表並簽名(如附件一)與相關訓練、自傳與諮商專業自我反思、研究所成績單、實習計畫書及推薦函1封(至多2封)。請在封面註明「應徵全職實習心理師」。履歷表格式請使用附件內表格。
  • 申請資料不超過15頁為限,請勿使用塑膠壓條裝訂成冊,整齊、釘書針裝訂即可,並以節能減碳為原則。
  • 申請資料不予寄回,檔案請自行留存。
  • 請在113年2月29日(四)以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不接受面送或代送。
  1. 資料審核:經書面資料審核後,決定面談名單並電話通知。
  2. 通知面談:進一步確認與核對實習資格,溝通實習條件;面試時間暫定為113年3月12日(二)
  3. 確認實習:113年3月15日(五)以前協調實習相關工作與計畫,簽訂實習契約。
  4. 錄取者須於113年6月15日-6月30日安排1-2個工作日交接實習事務。

八、聯絡方式

  1.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號  學務處心理輔導組
  2. 收件人:翁庭芳心理師  連絡電話:(02)27321104轉 85111

履歷表格式,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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