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轉送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參考指引》已於 2026 年 7 月完成最新修正。為落實本校全體學生權益保障,請各相關單位及教學同仁於執行業務時參酌運用。
本次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修正位置:指引第 56 頁「肆、應用篇 / 二、教育 / 案例 2」
•法規變動:因應最新法規實施,原引用之《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3 項,已正式修正改為引用現行《學生輔導法》第 6-1 條第 5 項。
•最新法規條文:
1.「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相關指引檔案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