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請不要購買黃牛票、轉販售票券不得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依據文化部114年10月15日文影字第11420436701號函辦理。
為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文化部於112年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常見的黃牛行為「加價轉售」及「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加以規管。
請不要購買黃牛票、轉販售票券不得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1140022330--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請惠予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pdf
文化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