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通知
一、依據本校學生請假辦法第3條第7款規定:「學生於本校學科、術科期末考試及集中實習期間不得請假」,又依據本校113學年第2學期行事曆所示,114年5月26日至29日為術科期末考週、6月2日至6日為學科期末考週,故原則上非為得以請假期間,合先敘明。
二、惟依前揭辦法同款第2項規定:「但因公或因急病、分娩、近親死亡或臨時發生不可抗力之變故,而不能參加者,應依以下方式辦理請假;…」故如符合該項所列要件須於期末考試週請假者,得不受前開第7款規定之限制,惟仍請於本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網站之表單下載區,下載紙本請假單,並經由任課教師及學生所屬系所主任會核後,送生活輔導組登錄,始完成請假之程序,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