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114年2月21日至3月7日止~學校彙辦
內政部移民署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其子女適 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特研訂旨揭計畫。
申請對象:新住民及子女。核發獎項及金額:
1、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2、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 (勵)學金。
報名期間:請同學上系統完成系統報名作業(https://sp.immigration.gov.tw),並1.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 2.共同文件及個別文件(請見計畫內各獎學金所需佐證資料) 3.獎懲紀錄 4.計畫內切結書 5.存簿封面影本等資料。
PS.如需要學校彙送(即證照獎勵金外,收件報名期間為:114年2月21日(星期五)至114年3月7日(星期五)。逾時不候。
注意事項:
(一)領取本計畫優秀獎學金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之獎學金,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但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 限;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二)同時符合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
(三)申領本計畫總統教育獎勵金/特殊才能獎勵金/優秀獎學金/清寒助學金者 均須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係指 113 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3支以上警告或 1 支以上小過情形。
(四)申領本計畫新住民證照獎勵金之獲獎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無論係獲獎前或獲獎後,一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不得異議: 1.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構)、學校之技術士證照獎勵金。 2.以同一證照重複申領本計畫獎勵金。 3.申請本獎勵金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名申請等違法情事,經 查屬實。
(五)因上述事由被取消獲獎資格者,本署將追回其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且三年內不得再向本署申請獎助(勵)學金。
(六)申請人於申辦審查期間,如因未持續就學或其他因素喪失申請資格,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另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途徑取得獲獎資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