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宿舍住宿費收據得依法列報綜合所得稅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教育部來函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房屋及非屬所得稅法排富範圍者,得持學生宿舍住宿費繳納收據以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補助後金額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得扣除上限為18萬元,詳請參閱來函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