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建立學生正確信用觀念,請貴校於學生畢業離校前宣導 就學貸款之權利與義務案,請依該行說明事項辦理,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113年4月16日銀債管乙字第11300016891號函 辦理。
二、請貴校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9條規 定,於學生畢業離校前,向其宣導就學貸款之權利與義 務,俾使學生屆期依約還款,以建立學生積極管理就學貸 款之態度與能力;自113年2月起再次放寬學生申請緩缴貸 款本息門檻、只缴息不還本及緩繳本息申請次數,倘學生 有還款困難,可善用各項寬緩措施等還款協助措施,以維 護自身權益,俾免借款逾期留有信用不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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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御筑 職務代理人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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